大庆职业学院:
根据《澳门永利贵宾会》《永利贵宾会》等规定,你校报我厅审核的《澳门永利贵宾会》,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本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以章程作为办学治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9年2月2日
大庆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大庆职业学院于2001年3月8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大庆石油学校、大庆职工大学、大庆人民警察学校、大庆艺术学校组建成立,隶属大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5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隶属关系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变更为大庆石油管理局(现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原大庆艺术学校部分并入大庆石油学院(现东北石油大学)。隶属关系变更后,大庆油田技术培训中心(大庆石油高级技工学校,2006年4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大庆技师学院)并入大庆职业学院。2005年12月,原大庆人民警察学校部分整体移交大庆市。2011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成果认证中心(石油和化工)大庆认证基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重点培训基地。
学校办学起源于1953年的松江省财经干部学校。60多年来,学校坚持大庆精神办学,铁人精神育人,培养出以“大庆新铁人”李新民为代表的毕业生12万余人。学校充分利用企业办学优势,大力实施职前职后一体化教学改革,实现职前学历教育与职后在职培训资源共享,建立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学校立足油田办学,传承石油精神,强化服务企业,助力产业转型,做精做专高职专科教育,做大做强员工职后培训,做实做特中职技师教育,建设绿色生态校园,努力建成石油特色、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的国家级职教名校和石油化工行业重点培训基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据《永利贵宾会》《澳门永利贵宾会》《永利贵宾会》《澳门永利贵宾会》《永利贵宾会》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大庆职业学院,简称:大庆职院。
学校英文名称:Daqing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DQV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东路7号;邮政编码:163255。
第四条学校网址:http://www.supersoloadvertising.com
第五条 学校是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大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举办者依法依规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基本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同意并提出申请,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具体招生人数和专业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
(二)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学校的专业(学科)。
(三)根据培养目标、任务以及不同专业和师生的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或企业需求,自主开发培训项目,制订课程体系,自主开展各级各类人员培训,自主开展专科及本科成人继续教育。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并经审批后,决定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任免管理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教职工。
(八)对国家和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办学经费、财政性资助,及捐赠者捐赠的财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石油特色、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的职教名校和石油化工行业重点培训基地。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员工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大庆精神办学、铁人精神育人、工匠精神塑魂的办学理念,秉承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魂、以企业为根的生存理念,用心、用情、用爱、用智慧的育人理念,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干企业之所需的服务理念,为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油田振兴发展和区域经济建设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十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服务社会、同步发展,立足产业、特色发展,行业指导、协调发展,系统培养、全面发展的基本原则,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可持续成长的铁人式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结合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存的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为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主要是为企业和社区举办各级各类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资源环境与安全等门类专业。根据国家、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需要及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专业,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实行职前职后一体化办学模式,努力实现学历教育与员工培训的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设施设备共享、师资共享和资质共享。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实训设备配置与生产实际对接,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对接,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层级标准与企业职工培训考核晋级标准对接。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不断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坚持产、学、研、训、培一体化的培养模式,推行现代学徒制和双元制职业教育实践,推进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成果认证的探索和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专业技术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和体现知识性劳动价值的科研激励机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和教育研究成果推广与转化,鼓励师生开展技术革新、申报专利以及品牌创新等活动,依法依规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成人学历继续教育,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为社区居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培养自律和共同意识的责任关怀理念,并转变为职业行动。加强市场环境下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诚信合规意识教育,贯彻全球契约等国际公认的企业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开拓办学。促进与国际行业组织、国外企业开展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建立石油化工企业走出去需要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经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批准或授权,可以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科研发展规划以及教育科研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评定各级各类教科研立项课题,并组织指导和推荐申报上级重大教科研课题。
(三)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科研学术奖项和经费划拨。
(四)评定、审议、鉴定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推荐和申报上级教科研奖项。
(五)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科研学术奖项和经费划拨。
(六)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七)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八)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专项研究。
(九)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与质询。
(十)可委托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重要学术事宜做出决议并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永利贵宾会》和《永利贵宾会》开展工作,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依据法律、法规,讨论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基层选举单位从教职工中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可以设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学生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共青团大庆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永利贵宾会》,围绕凝聚青年、服务大局、当好桥梁、从严治团开展工作,全力服务青年成长成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质量、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依据国家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全员、全过程、全场所覆盖教育教学与培训服务,通过有效实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与培训服务质量和安全环境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举办者规定并经批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法律顾问岗位。法律顾问由学校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员工中推荐、聘任,在规定职责和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拓宽合作途径,积极募集办学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二节 系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学科)建设的需要下设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部可下设教研室等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各系部在学校指导和监督下规范、有序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系部党支部(总支)主要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学生管理等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部的专业(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办学问题上的政治把关作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领导班子和系部党支部(总支)委员组成。
第四十条 系部设立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是系部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系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评价与奖励、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系部整体发展、教学与科学研究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意见。
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一般应由系部主任担任主任委员。书记代表系部党支部(总支)参与和监督专业(学科)建设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是系部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服务操作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员);
(四)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建设具备讲师的功底、工程师的能力和培训师的特质的专兼结合的“三师型”师资队伍,规划教师职业生涯,搭建“三师型”教师成长平台,通过五至八年时间实现教师数量、学历、年龄、职称结构的最优化配置,“三师型”教师比例达到优秀标准以上;建立技能专家、特殊人才工作室,鼓励和支持学校员工展示智慧、发挥创造力;打造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满足企业教育培训需求,诚信服务企业和社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图书信息、实习实训、创新培训等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教育、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素质拓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其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响应学校号召,参加学校和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践行校训;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大庆职业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办学经费、国家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捐赠、学历教育学费、职后培训收入,及科研、创业创新等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其他收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种渠道筹措辅助办学经费,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并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科学实施预算管理和完全成本核算,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有效开源节流,优化支出结构,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资源重点向教育培养质量提升、技术技能创新、改善办学条件等办学发展亟需的项目配置,努力实现办学资源效益最大化。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监管职能,落实各项监督职责和审计监督制度,有效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形成的资产、企业办学投入形成的资产、学校使用办学结余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有效争取各类建设资金,科学配置、合规管理各类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资本的保值增值,保证符合学校发展建设需求。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鼓励多元化办学,促进职后培训、科技研发与成果推广应用、创新创业实践、实训加工生产等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化服务,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及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人文、开放的绿色生态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和谐校园。以信息化应用创新为先导,坚持以信息化促进育人质量提高,全面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实现教学、科研、管理和校园生活充分融合。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训:责任心,真功夫,好习惯。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风:求真务实,精益求精。
第七十条 学院校徽: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旗:
紫色长方形旗帜,尺寸(单位厘米)为288×192,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歌:《永利贵宾会》(见附件),学院领导集体作词,赵家民、王文生作曲。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庆日:9月2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审核后,呈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庆职业学院校歌